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
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相對較低,一旦發(fā)生火災火勢較難控制,且撲救十分困難,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則顯得尤為重要。
1、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可按本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表1的規(guī)定。
注:(1)除另有規(guī)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2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2、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表2的規(guī)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 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guī)范》GB/T 50361的規(guī)定。
3、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時,其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下表3-1的規(guī)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表3-2的規(guī)定。
注:(1)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4、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5、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內發(fā)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的相關規(guī)定。
6、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fā)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
7、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關于安全疏散和避難的規(guī)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下表4-1的規(guī)定;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下表4-2的規(guī)定計算確定;
8、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內任意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廠房的安全疏散的相關規(guī)定。
9、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
10、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5的規(guī)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
注:(1)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
(2)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時,防火間距不限。
11、木結構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內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長度或寬度均不應大于20m,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墻體的豎向分隔高度不應大于3m。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每層樓梯梁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2)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按上款規(guī)定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zhí)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guī)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zhí)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guī)定;
(3)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和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確定。
13、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的木結構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
14、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執(zhí)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中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guī)定,防火構造要求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行 標準《木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05等標準的規(guī)定。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2018年修訂版),僅供技術交流,現場設計和施工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并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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